***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和“三变”改革精神,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规范财政资金折股的操作程序,根据《宁陕县农村“三变”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宁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按照“政府引导、镇村主导,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风险可控”的原则,在不改变财政资金用途、农村农业设施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对财政资金和使用财政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量化折股(以下简称“财政资金量化折股”),作为股权投入经营主体,助力农村“三变”改革试点。
第三条 财政资金量化折股的入股主体为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第四条 财政资金量化折股入股的承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经营主体。
第五条 可量化折股的资金资产种类。
(一)各级财政投入“三变”改革试点的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补贴到户、救济、应急类资金除外),县财政安排用于“三变”改革试点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提供担保或贴息,投放给“三变”改革承接主体的政策性融资支农贷款项目资金。
(三)由“三变”改革承接主体管理使用或直接受益使用财政项目资金购买的大型机具或仪器设备,建成投用的农村农业设施,应将计价方式量化为股权。
以上可量化折股的资金或资产,由试点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报县“三变”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在下达项目资金文件或调拨资产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 折股入股方式。
以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资金“拨改股”、确权确股为基础,以财政资金量化折股为重点,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为目标,将投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担保或贴息的政策性融资贷款项目资金,使用财政项目资金购买的农业机具设备和建成投用的农村农业设施,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民的股权,采取股份合作方式入股经营主体。面向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投放的财政扶贫资金,通过村集体以优先股投入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