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设立方案》(明政办〔2016〕35号)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更多创业政策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制定依据。为推进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字〔2015〕106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运作宗旨。规范有序运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双创”基金)方式推动我市重要领域、重点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作用,完善制度设计,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推进,推动解决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
第三条 基金运作原则。“双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的原则合理运作。
(一)政策性。“双创”基金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稳增长、扩就业、经济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主要支持市场辐射力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
(二)引导性。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同时,要适度建立政府投资基金规模,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结合产业发展阶段性特点和要求,适时调整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的领域;对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及时退出。
(三)市场性。“双创”基金各出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到期退出等按市场化原则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以财政资金引导设立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以三明市财鑫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财政投资方出资;合作银行按不低于4:1比例出资配套资金。同时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基金)参与。
第五条 基金支持领域。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一)支持创业创新。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利于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具体投资对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增发、技术改造,以及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发展和重点人群创业、众创空间培育等,优先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6·18”项目对接成果转化、青年大学生创业、省(市)级技术中心等具有前瞻性与引领性的企业。
第六条 基金规模。双创基金总规模5-10亿元, 根据产业需求可适当增加规模。依基金投资的运行需要、各出资人出资比例,阶段性到位资金。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基金组织架构。组建基金协调机构、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实际运作需要,可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托管银行等机构。
基金协调机构。成立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基金协调小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为市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创办”,示范期结束后,由市财政局继续行使职能),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推进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协调解决基金运营管理中各类具体问题,为基金协调小组决策提供决策建议;
(二)负责审核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投资决策;
(三)负责定期向基金协调小组报告年度基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落实筹集基金资金来源;
(五)牵头制定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六)开展“双创”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及考核评价。
第八条 政府出资人职责。三明市财鑫投资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包括拟定基金设立方案,选择基金设立形式、运作机制、财政出资比例、让利措施;选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设定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与其他投资人共同签订基金章程,明晰各方责权利,按有关协议约定委派董事、监事等,依法依规参与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人权益。
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改委、市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旅游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新局、人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双创”基金运作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各投资领域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需求;
(二)参与“双创”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三)协助做好“双创”基金以及“子基金”、“直接投资”等基金项目的参股投资工作,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
(四)按职责分工推荐行业***建立评审***库。
第九条 法人治理结构。“双创”基金实体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协调机构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双创”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收集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委托管理。基金法人机构应按基金协调机构的要求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选聘的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三明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受托基金规模相应提高实缴资本(出资额);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管理团队稳定,至少有3名具备基金或信托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承诺按受托管理的基金额度的一定比例出资,在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时,按一定比例同步出资;
原则上每个投资领域子基金由1家基金托管机构托管,若1家托管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多家机构托管;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费用。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基金章程或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承诺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和管理业绩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基金出资额的2%。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性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评审委员会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由行业***、投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员共同组成。具体组织评审时根据项目类型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参与,评审小组人数由单数组成,其中行业***及投资***不少于半数,基金拟投资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机构。“双创”基金投资项目,由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的主体组织项目调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双创”基金董事会或股东会投资决策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双创”基金及子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双创”基金托管银行原则上需竞争性遴选后由基金协调小组确定,并由基金公司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企业通过竞争性遴选后选择确定。
“双创”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行运作规范,透明度高,业绩突出;
(二)在支持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为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基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资金配套等事务,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运作模式。基金的运作模式为直接投资或直接设立子基金投资中小企业股权,同时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设立子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产业转型、园区开发与发展,鼓励金融保险机构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一)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累计额原则上控制在基金净资产的10%以内,优质项目可适当提高投资比例但最高不突破20%。
(二)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设立”青年创业天使基金”等各种“子基金”。
(三)“双创”基金设立子基金,应另行制定投资方案、具体实施细则,报“双创”基金协调小组通过后实施。
(四)“双创”基金可与国家、省市县以及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基金相互合作,通过互相参股、联合投资等方式发挥合力,扶优扶强,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五)为保障政策性目标的实现,“双创”基金应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