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后扶资金是指中央、省为扶持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包括移民人口后扶资金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后扶资金主要用于省政府核定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生活补助和项目建设。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直补到人,实行项目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资金用于项目扶持,主要统筹解决库区和安置区移民人口因水库建设受到影响的农村人口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第四条 后扶资金要在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其中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用于移民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特别是“一村一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道路、人口饮水、移民危房改造和搬迁安置、人居环境改善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用于移民群众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
(四)经省移民、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按照“增人不增,减人要减”的原则,严格移民动态管理。每年对移民人口通过户籍审查,入户调查,基层申报等形式核实移民变更情况。对于户籍变更和自然减员核减的移民指标由区收回。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由区经发局负责申报。
第七条 后扶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下拨的后扶资金直接进入区财政局开设的后期移民扶持资金专户。区经发局根据省财政、移民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区财政局核实后,直达移民个人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后扶资金直接补助发放到个人的,由区经发局向区财政局提供准确的移民原迁人口花名册和资金拨付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委托金融机构采取一人一卡(折)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九条 移民扶持项目实施竣工后,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合同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书和工程有效票据报送到区移经发委,区经发委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后扶资金应严格按照计划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后扶资金存款利息纳入后扶资金统一管理,用于移民后期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