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多看重“简政放权”?
据不完全统计,新一届政府上任以来已召开的100多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至少有50项议题与简政放权直接相关。2013年、2014年、2015年的首次常务会,都分别把简政放权作为“当头炮”。
“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奇葩证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许可......这些跟咱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事情,也全部都是国务院关心的问题。
那么,国务院这一年,到底在简政放权方面出了哪些实招?又将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
中国政府网新媒体为你一一梳理。
国务院十条关键举措剑指“审批难”
政策| 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红利 《通知》提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10个方面具体举措:一是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积极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二是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四是编制服务指南,列明各项相关内容,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五是制定审查工作细则,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六是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等工作。七是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八是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九是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十是严格责任追究。——2015年2月4日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5〕6号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
政策| 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红利 《决定》提出,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3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6方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政策| 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红利 《通知》提出六方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一是清理事项。除依法设定的外一律不再作为审批的受理条件,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不得转嫁为申请人的义务等。二是破除垄断。取消中介服务机构现有法定许可外的其他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等。三是切断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确有必要开展的应当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严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等。四是规范收费。中介服务原则上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垄断性强、短期内无法充分竞争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等。五是实行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新设的必须严格论证并履行法定程序。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信息等。六是加强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制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等。——2015年4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退出历史舞台
政策 | 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红利 《决定》提出,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发布
政策| 5月,国务院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红利 《方案》明确,要重点抓好8个方面65项任务:一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清单、锁定底数,今年取消200项以上。二是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加快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三是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年内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任务。四是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清理规范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五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实现“一照一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六是深入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相关改革。研究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意见。七是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研究制订“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大力推行随机抽查、告知承诺、综合执法、信息披露、举报奖励、诚信档案等办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取得明显突破。八是进一步强化改革保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推进机制。—— 2015年5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三证合一”,企业注册不再难!
政策| 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红利 《意见》明确,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做好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2015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5年6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政策 | 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红利 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涉及通信、国际商务、外贸、质量检验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涉及交通、农业、文化、机械制造、轻工、有色金属等领域。取消的这些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一步加大了资格认证清理规范力度,促进了监管方式转变,打掉了一批市场主体创业兴业的“拦路虎”,有利于促进职业资格规范管理,减轻用人单位和人才负担,激发各类人才创业创新活力。——2015年7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
监管出新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政策 | 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红利 《通知》提出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的具体措施:一是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二是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三是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四是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15年8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5〕58号
国务院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政策| 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红利 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此类事项,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加快研究论证,成熟一批取消一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可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设为行政许可。本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涉及18个部门,项目较多的有地方税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国务院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政策| 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红利 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清理规范的主要方式有三类:第一类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37项。第二类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共15项。第三类是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共37项。——2015年10月15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市场准入管理开启负面清单时代
政策 | 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红利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政策| 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红利 《意见》全面提出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构建了职责清晰、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是新形势下建设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在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并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模式。——2015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重拳治理“奇葩证明”
政策 | 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
红利 《通知》提出了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要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二是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三是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消除“中梗阻”,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四是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互联网+”,促进办事部门公共服务互相衔接,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五是扎实推进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六是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坚决克服服务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2015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