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珠
针对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实,必须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种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足够的信用、充足的自有资金是担保机构履行担保义务的事前保证。我国目前大规模发展商业性担保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而商业性担保又会进一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其结果必然将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应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
担保机构与银行具有良好的协作方式,是担保体系成功运作的前提之一。国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自承担全部担保风险,而是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风险共担机制,一般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与银行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我国缺乏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的联动机制,贷款担保风险主要集中于担保机构。这种现状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还进一步造成风险承担的不对称性,严重制约着担保业务的开展和担保机构的发展。 信用担保的费率是担保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信用担保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绝大多数国家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严格界定为政策性的,担保收费标准并不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来制定。我国担保费率按照有关规定一般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50%,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在担保额的0.5%—5%之间,激烈的竞争导致担保机构相互压低费率,严重地扰乱了担保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尽快建立法定基本费率标准及相关监督实施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高风险行业,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则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发达国家通过高效的监督体系保证了中小企业担保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将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纳入法制化轨道,有效地保证了预算管理的合理性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预算决策程序化、公开化,具有严格的会计制度、审批制度和报告制度;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为便于统一监管,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会计处理方法、业务规程、损益处理等进行了标准化,对于风险防范也有很多硬性规定。
基于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应广泛借鉴和吸取国外有益经验及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x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