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新规)将于2012年元旦起施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排量在1.6-2.5L(含)的车型征税降幅最大。
此次通过的车船税法,乘用车车船税按照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其中,排量在1.6-2.5L(含)的汽车产品征税标准降幅最大。
新的车船税税额表显示:1.0L(含)以下车型保持60-360元年基准税额不变;1.0-1.6L从此前的360-660元,调整为300-540元;1.6-2.0L从660-960元,调整为360-660元;2.0-2.5L从960-1620元,调整为660-1200元;2.5-3.0L从1620-2460元,调整为1200-2400元。而3.0L(含)排量以上车型则维持了较高征税标准。
新规还增加了新内容: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此外,新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