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核心内容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将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优惠方式进行拆分归并,归纳为55项,统一采取备案管理,各地不得改变管理方式,不得擅自变相审批。
《办法》放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享受时限,除少数必须在年度终了后方能准确计算优惠数额的,以及必须根据优惠资格享受减免税的事项外,其他大多数优惠事项在年内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
《办法》还进一步精简了备案资料,规定凡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或通过申报表可以获取的资料,企业无需再提供,统一作为留存备查资料。据统计,55项税收优惠中,3项无需备案,28项只需填报1张备案表。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办法》为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供了一份可操作的说明书,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